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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名乘客起诉昆明铁路局

法院判决: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
1999-11-03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,10月26日,全国第一起规模最大的列车晚点集体诉讼案在昆明开庭审理,16名乘客起诉昆明铁路局,由于列车中途延误33小时使他们身心备受折磨,要求承运人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。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当日做出的判决使乘客代表深感失望: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据悉,乘客集体起诉铁路晚点的诉讼,全国尚无先例。16名原告在民事诉状中说,今年2月17日14时10分,他们乘坐502次列车从昆明启程前往南宁,18日凌晨1时左右由于前方铁路发生事故,502次滞留在广西境内八渡车站,直到19日19时列车才抵达南宁,比预计时间延误33个小时。原告要求被告铁路局赔偿每人直接经济损失730元、精神损失1500元。

记者在庭审中获知,502次列车当日载客1000余人,其中大部分是旅行社组织的游客。长达33小时的滞留使乘客的身心遭受伤害。

原告代理人、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可仁说,原告与铁路局之间已建立了铁路运输合同关系,铁路局应在预先公布的时间内将乘客安全、准时送达目的地,502次的晚点违反了《铁路法》第10条规定的“正点到达”义务。本案中原告支付了票款,应该获取铁路局正点运送服务的权利。他认为,本案更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合同法》和《民法通则》。

昆明铁路局的代理人辩称,列车晚点后,他们采取了诸多补救措施,为受阻列车补给饮水食物,调派列车运送回昆乘客并退还了票款,免费提供车辆把乘客从南宁送往北海,在昆明免费接送返回的乘客,同时提供了免费的医疗服务。根据《铁路法》规定,只要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,铁路局与乘客间的运输合同就已完成,谈不上赔偿。而且此案应适用《铁路法》来审理和判决。

庭审中,原告律师认为,本案是一起普通的违约案件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106条第一款的规定,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,而《铁路法》有要求铁路部门遵循的“正点条款”,却没有相应的责任条款,立法上存在先天缺陷,因此,此前的相关判例中,法院都依据《铁路法》认定铁路部门违约,但又依据该法判决原告败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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